第一条 一般仪器设备是指办公设备、交通工具、通讯工具、家具等。
第二条 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,包括各种 仪器和机械设备、医疗设备、文体设备等。
第三条 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校管设备,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,由国资管理处统一登记管理。
第四条 单价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院管设备,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,由学院自行建账管理,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管。
第五条 建造、购入、自制、捐赠、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账。
第六条 办理仪器设备建账入库时,必须是在职的本院教职工,学生、非本院教职工不予办理。必须经主管国资院长审批,国资员才能办理建账入库。
第七条 转接仪器设备必须双方认可,填报转接单,经学院审批后方可办理转接手续。
第八条 报废、报损的仪器设备,由使用人提出报减申请,填写报检单,由学院领导审核,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,根据鉴定结果签署意见上报国资处审批,报减仪器设备必须交回国资处废品库或按规定处理。
第九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事故时,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,确定事故的性质及责任,评估损失程度,按照《维多利亚老品牌76696vic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细则》的规定执行。